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良義 張筱筠 林亮忱 黃雅招 何瓊華 潘福明 吳政燁 王志方 徐思琪 徐敏華 陳金滿 劉宇博 詹勳文 胡慶光 陳小梅 江明峯 朱凱民 林弘偉 林婉晶 江晉德 徐智雄 林玉婷 高明達 陳管 張俊鋐 林琦然 柯俊宇 程瑞芳 陳佳鈺 李雅琪 朱育德 郭至祥 黃小卿 許惠玲 吳雯燕 許依雯 薛心怡 范郁慈 陳文山 田怡貞 莊詠安 古佳巧 莊凱帝 鄭秋珍 張方誌 薛智仁 馮念華 陳冠志 傅孝中 呂錦澄 林樹炫 唐政德 蔡佩芳 許文富 曾韻甄 劉倢妤 張志暄 朱漢旗 張志瑋 向流映 呂珈慧 買萬福 葉佳東 陳家崗 楊智堯 王炫凱 黃明辰 溫勝福 陳祖豪 陳俊陵 葉承恩 王祈 張英秋 黃潤棠 江宜亭 林立瑋 徐榮鈺 林宦均 潔妮林兼前列79人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相 對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 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調解成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如附表所列之薪資、資遣費、預告 工資、特休未休及補休未休工資,其金額如附表合計欄所示 ,相對人最遲應於107 年5 月22日給付完畢。詎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管局調解成 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7 年5 月22日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 金額之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及補休未休工資 等情,業經本院向科管局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全卷核 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 解程序中達成:「…(二)勞資雙方同意,資方積欠107 年 2 月份工資應於107 年4 月3 日全額發給、積欠107 年3 月 份工資應於107 年5 月4 日全額發給。(發放金額、對象詳 如清冊)(三)勞資雙方同意,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未 休及補休未休工資,資方應於107 年5 月22日依清冊發給( 發放金額、對象詳如清冊《即本件裁定附表》)」之結論, 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件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琬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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