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奇偉
被 上訴人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
蔡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
邱周素瑛
陳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海碩(即陳周搖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宏
陳海桐
陳海惠 原住新北市○○街0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海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惠為被上訴人陳周搖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陳周搖月已於民國106年10月 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海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
惠,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結果,陳海宏、陳海桐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業經本院 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80號裁定駁回聲請,此經本院函調該拋 棄繼承案卷資料查核無訛,應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因陳海 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 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