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5號
SCDV,106,簡上,75,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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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奇偉
被 上訴人 周東明
      周宗武
      周麟徵
      周宗正
      周婉孌
      周明弘
      蔡周麗琴
      周佩瑛
      周圭瑛
      邱周素瑛
      陳周雪娥
      周步香
      周煥堂
      周煥金
      周友達
      周正芬
      周友誠
      陳維娜
      陳維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海碩(即陳周搖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海宏
      陳海桐
      陳海惠  原住新北市○○街0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海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惠為被上訴人陳周搖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陳周搖月已於民國106年10月 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海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



惠,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結果,陳海宏陳海桐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業經本院 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80號裁定駁回聲請,此經本院函調該拋 棄繼承案卷資料查核無訛,應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因陳海 碩、陳海宏陳海桐陳海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 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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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