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功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0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功智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106年12月20 日」應更正為「106年6月20日」、第8行「日薪1,500元」應 更正為「日薪1,000元」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雲林 縣政府送達證書」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功智所為,係前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 定,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1款規定,應以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又被告所聘 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共4人,係以單一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 ,僅論以單純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已受 行政罰鍰,猶不知記取教訓,再犯本案,違法聘用4名許可 失效外勞於建築工地施作拆除板模及搬運板模工程,所為有 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 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建築包商(見偵卷第15、1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第5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868號
被 告 蕭功智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功智於民國105年12月2日為警查獲其非法聘僱越南籍逃逸 外勞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經雲林 縣政府於106 年3 月10日以府勞動一字第1063403533A 裁處 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在案。詎猶不知悔改, 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
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於受前 開行政處分後5 年內之106 年12月20日起,以日薪1500元之 代價,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逃逸外勞ADI INDRA (中文名 :阿迪,下稱阿迪)、TOHIRIN SUPRIATNA BN SUDARMA(中 文名:蘇比,下稱蘇比)、KRISWANTO (中文名:吉斯滿多 ,下稱吉斯滿多)、DARSA (中文名:達爾,下稱達爾), 在新竹市東區慈濟路與埔頂二路口「文心匯」建案工地施作 拆除板模及搬運板模工程。嗣於106 年6 月23日上午7 時40 分許為警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功智於本署偵訊時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阿迪、蘇比、吉斯滿多、達爾之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外勞)明細內容及雲林縣政府106年3月10日以府勞動一字第 0000000000A 裁處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涉犯 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聘僱許可失效外國人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怡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