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296號
SCDM,107,竹簡,296,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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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竹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豪峻
      王彥為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速偵字第14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107 年7 月18日15時,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政達
                 書記官 凃庭姍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李豪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 之物,均沒收。
王彥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彥為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訴字第2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 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李豪峻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7 年1 月16日起 至107 年1 月19日3 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李豪峻提供 其承租,位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旁空屋, 闢為公眾得出入場所,邀集不特定之賭客至該處賭博財物, 並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 至3,000 元不等之代價,僱 用有犯意聯絡之王彥為擔任莊荷(又稱荷官),其賭博方式 係以李豪峻提供之天九牌、麻將筒子、骰子等為賭具,由李 豪峻作莊,每次下注金額由賭客自行決定,王彥為則負責發 牌及麻將筒子予賭客,其賭法係賭客每人分持2 張牌,2 張 牌一樣為最大,次以點數總合比大小之方式決定輸贏,贏者 可取得押注金額,期間並以計時器計時,約每30分鐘向賭客 每人收取100 元之抽頭金。嗣於107 年1 月19日3 時50分許 ,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李豪峻王彥為,以及賭客游 建成、温文賢、林祖勤、林志忠、詹天佐、李軒、洪梓恩陳夢娟倪崇智吳凡煒陳彥豪夏加龍黃偉意、游振 祺、陳宣亥趙夫敬、曾鏡諭、羅芳偉謝宇倫陳品婷



江旭龍張廷愷蔡泓序黃國祥徐健峰卓宗霖、徐鈺 婷、楊家誠張羽承朱思齊等人(均由警方另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予以裁罰),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等物 ,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李豪峻王彥為願受沒收之範圍,業經檢察官與被告李 豪峻王彥為協商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政達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編號│沒收之物/現│扣押物品清單 │沒收與│
│ │金(新臺幣)│ │否 │
├──┼──────┼────────────────┼───┤
│ 1 │天九牌3 盒 │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沒收 │
│ │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2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2 │麻將筒子2 副│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沒收 │
│ │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3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3 │骰子1 批 │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沒收 │
│ │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4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4 │計時器1 台 │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沒收 │
│ │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7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5 │賭資現金13,3│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沒收 │
│ │00元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1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6 │無線電對講機│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不沒收│
│ │2 支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6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 7 │網路攝影機1 │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不沒收│
│ │台 │年度保字第0053號編號5 (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速偵字卷第175 頁)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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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