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10號
PCDM,107,重訴,10,2018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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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嘉億
指定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主 文
莊嘉億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嘉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殺人罪嫌重大,復該 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逃匿以規避審 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 亡之虞,又被告莊嘉億與同案被告莊劉禎梅供述有不一致之 處,非無串證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予以羈押,並以同一理由於107 年6 月20日起延 長羈押2 月在案(本院已於107 年5 月23日解除禁止接見通 信)。
二、茲因被告莊嘉億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 年7 月 31日訊問被告莊嘉億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莊 嘉億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屬最輕本 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 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 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本案業於107 年7 月10日宣判 ,諭知被告死刑之罪刑,復參以被告莊嘉億有多次經通緝始 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被告莊嘉億全國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參 ,又被告莊嘉億於106 年11月22日將被害人棄置恩主公醫院 後,旋即逃離現場,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為被告莊嘉億將 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萬一被 判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莊嘉億所 涉犯殺人重罪之犯罪情節與手段,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其人身 自由等基本權利後,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 認被告莊嘉億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 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2 項之規定,當庭宣示被告莊嘉億應 自107 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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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