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易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易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刑期合計8 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55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 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