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23號
CHDV,107,司聲,223,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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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王智謀
相 對 人 王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判決,原告(即聲 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37,224元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 審裁判費137,224元,因第二審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費用額,則本件仍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為此聲 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相 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47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 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37,224元, 另陳報未於第二審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裁 判費137,224元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無需再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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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