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051號
CHDV,107,司繼,1051,201807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邱駿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耀賢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耀賢(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
  路000號)於民國107年6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