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4號
CHDV,107,司拍,104,201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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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詹文賢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即坐落彰化縣○○鄉路○○段000000地號
  (地號全部)、同段139地號(登記次序17)土地、同段299建號
  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
  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提出本件相對人詹文賢於87年6月26日借款新臺幣200萬元之
  借據背面(該借據正面記載本約定書其他條款列載於背面),
  並具狀說明此筆抵押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詹文賢於104年8月25日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借款
  證明文件(載有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利息計算等),並說明
  此筆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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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