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詹文賢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即坐落彰化縣○○鄉路○○段000000地號
(地號全部)、同段139地號(登記次序17)土地、同段299建號
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
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二、提出本件相對人詹文賢於87年6月26日借款新臺幣200萬元之
借據背面(該借據正面記載本約定書其他條款列載於背面),
並具狀說明此筆抵押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詹文賢於104年8月25日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借款
證明文件(載有借款金額、還款方式、利息計算等),並說明
此筆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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