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卓家和即卓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卓家和即卓建廷於民國105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
2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
累計373,012元正未給付,其中362,288元為本金;10,0
52元為利息;6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卓家和即卓建廷於民國106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
3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
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
累計260,647元正未給付,其中258,318元為本金;2,02
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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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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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卓家和即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62288│建廷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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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卓家和即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58318│建廷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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