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54號
CHDV,107,司促,6654,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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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卓家和即卓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卓家和即卓建廷於民國105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
    2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
    累計373,012元正未給付,其中362,288元為本金;10,0
    52元為利息;6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卓家和即卓建廷於民國106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
    3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
    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7日止
    累計260,647元正未給付,其中258,318元為本金;2,02
    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家和即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62288│建廷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卓家和即卓│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58318│建廷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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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