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47號
CHDV,107,司促,6547,201807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成文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