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23號
CHDM,107,聲,923,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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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良杰
受 刑 人 林緯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良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良杰因受刑人林緯廷犯竊盜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 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林 緯廷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 人施良杰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本院106年 刑保字第2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佐(見執聲沒卷第3 頁),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 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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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