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原 告 饒家溱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被 告 饒恩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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