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3號
PTDV,107,訴,383,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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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饒家溱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饒恩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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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