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4號
PTDV,107,補,374,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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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于程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3 萬0,3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216 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冠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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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