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林于程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3 萬0,3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9,216 元。
㈡、請提出被告林冠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