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7年度,59號
PTDV,107,司家催,59,201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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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耀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耀光(男、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耀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耀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耀光於民國81年7 月14日死 亡,且其無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 1501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吳耀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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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