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小杜包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請求欠款新臺幣30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請求借款或票款?
㈠、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㈡、若係請求票款,票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
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按年百分之20計算
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
退票日),或陳明是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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