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92號
PTDV,107,司促,7492,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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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淑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
  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惟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
  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
  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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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