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7號
ILDV,107,訴,217,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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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被   告 莊瑪莉
      莊信雄
      洪莊麗卿
      簡莊麗鳳
      莊麗珠
      莊明義
      莊明道
      莊明德
      莊秋美
      莊美莉
      莊美純
      莊明哲
      莊明良
      莊惠美
      莊惠珍
      莊惠貞
      莊輝力
      莊輝典
      莊輝樂
      莊輝鋒
      莊瑪玲
      莊瑪琪
      莊恩宏
      莊恩賢
      莊恩彦
      莊慈慧
      莊慈瑜
      侯明利
      侯明勳
      侯淑莉
      侯靜宜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侯淑貞
      莊鈺惠
      游炳輝
      游瑪合
      游信彥
      黃森達
      黃淑惠
      黃美雲
      徐黃美月
      黃孟嬌
      黃素真
      黃牡丹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
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976 元,係以原
告所請求之債權額為計算,惟本件訴訟價額應以莊瑪莉所繼承之
遺產應繼分之價值為計算,又原告未提供如下之證明文件,致本
院無從核費,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係訴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而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
  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共有關
  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故就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
  之必要,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當事人方屬適格。查本案原告所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未列為共同被告,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
  情形。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繼承人莊約昌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
  位債務人莊瑪莉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即依原告所主張之土地
  (依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宜蘭縣○○鎮○○段00地號、87地號
  、87-1地號土地)經核定土地價值為3,428,504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再乘以被告莊瑪莉之應繼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繳納。
三、另請一併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所有權人
  資料勿遮隱)、完整繼承系統表,以及補正上開三筆土地全
  體共有人之應繼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
(1)宜蘭鎮蘇澳鎮蘇港段78 地號土地:13,222 元/㎡(公告土地現
  值)×250.44 ㎡(土地面積)=3,311,318 元
(2)宜蘭鎮蘇澳鎮蘇港段87 地號土地:630 元/㎡(公告土地現值
  )×276.97 ㎡(土地面積)×299/446 =116,979 元
(3)宜蘭鎮蘇澳鎮蘇港段87-1地號土地:630 元/㎡(公告土地現
  值)×0.49 ㎡(土地面積)×299/446 =207 元=>系爭土地之
  價值合計:3,428,5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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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