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
原告與被告王威驊、陳宇芃、顧怡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1 萬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93
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
4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