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0號
SLDV,107,消債清,20,2018073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毛鶯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權人清冊。據債務人前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可知,債務人之債權人除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外,尚有5 位債權人未記載,故有重新提出之必 要。
2.至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所有三商美邦人 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計算至查詢日當日之價值)。 3.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 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 5.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 年內收入,僅 記載於105 年1 月至106 年8 月間有宥薰貿易有限公司



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惟據債務人提出之 高雄灣仔內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自106 年4 月起 有數筆上萬元網路轉帳存入數額,且自107 年1 月起按月 固定有3,000 元跨行轉入債務人帳戶。債務人應說明上開 收入來源,並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2 年內(105 年2 月至107 年1 月間)收入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且應說明債務人目前收入數額及來源。
6.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並說明目前由何人代為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