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71號
SLDV,107,消債更,71,2018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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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債 務 人 毛泰珍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每月會看診1 次之原因?就診之醫療院所名稱及地 址?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需載明有定期回診之必要等內容)。2.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僅距離約1 公里,步行約10多分鐘,與 搭乘公車之時間差不多,是否有搭公車通勤之必要?並請提出 最近3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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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