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周丞希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羽稘
代 理 人 王玉楚律師
相 對 人 周晉毅
代 理 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 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周丞希前於民國107 年2 月22 日即將住所遷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迄今,此有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是聲請人+ 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