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書狀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 件之聲請或陳述,未繳納聲請費或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6條及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5月29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聲請費,該函文 業於107 年6月4日送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 聲請人迄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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