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414號
SLDV,107,司促,8414,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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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即陳昶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昶燁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
  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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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