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即陳昶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昶燁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
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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