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仍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緝字第13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
6 年度審易字第1681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仍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鄭仍我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 21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與施用第二級毒 品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而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當庭更正(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868 號卷106 年7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 頁),附此敘明。又被告有如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處刑,本應 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 毒害之決心,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 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暨考量其施用次數、犯罪 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 之教育智識程度、單身、入監執行前從事網路拍賣之工作、 月薪新臺幣5 至10萬元、無家人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見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868 號卷106 年7 月21日準備 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摩卡咖啡包10包、粉色包裝10包、 白色透明晶體4 包、咖啡色混合物5 包、咖啡色粉末1 包, 經分別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鑑定結果,各檢出分別含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5 年12月27日刑鑑字第1058007156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華民國105 年北市鑑毒字第626 號鑑定書各1 紙在 卷可稽,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5個,均因各沾有微量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俱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 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物,雖為被告所有,然無積極 證據可證明該扣案物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於本案併 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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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檢出成分 │ 鑑驗報告 │ 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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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摩卡咖啡包 │5 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總毛重86.22 公克、總淨重│
│ │ │ │4-亞甲基雙氧甲基│察局105 年12月27日│82.92 公克、合計驗餘淨重│
│ │ │ │安非他命(MDMA)│刑鑑字第1058007156│81.07 公克 │
│ │ │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號鑑定書(編號D1至│ │
│ │ │ │氟硝西泮(Flunit│D5) │ │
│ │ │ │razepa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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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粉色包裝 │10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總毛重33.48克、總淨重23.│
│ │ │ │非他命及微量第三│察局105 年12月27日│5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2.3│
│ │ │ │級毒品硝甲西泮(│刑鑑字第1058007156│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 │ │ │Nimetazepam) │號鑑定書(編號E1至│約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E10 ) │約0.2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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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白色透明晶體│4 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總毛重5.72公克、總淨重4.│
│ │ │ │非他命 │華民國105 年北市鑑│29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26│
│ │ │ │ │毒字第626 號鑑定書│公克 │
│ │ │ │ │(編號626A1 至626A│ │
│ │ │ │ │3 ) │ │
├──┼──────┼───┼────────┼─────────┼────────────┤
│4 │咖啡色混合物│5 包 │第二級毒品3,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總毛重3.15公克、總淨重2.│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華民國105 年北市鑑│1 公克、合計驗餘總淨重2.│
│ │ │ │非他命(MDMA ) │毒字第626 號鑑定書│04公克 │
│ │ │ │ │(編號626B1 至626B│ │
│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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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咖啡色粉末 │1 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毛重2.28公克、淨重2.08公│
│ │ │ │非他命 │華民國105 年北市鑑│克、驗餘淨重2.02公克 │
│ │ │ │ │毒字第626 號鑑定書│ │
│ │ │ │ │(編號626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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