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簡靜英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