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812號
KLDV,107,基小,81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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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麒
      羅玉錡
被   告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令106年度湖小字第1142號)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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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