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38號
KLDV,106,司執消債更,38,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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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蔡淑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蔡淑青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 字第3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彩姿美容館之薪資袋 等件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4日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250元,總清償金額為378,000元, 清償成數為2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 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彩姿美容館之 薪資收入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 金28,027元外,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日陳報 狀附卷可稽。查債務人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價值解約金,扣除手續等相關費用,應所剩有限, 然未免債務人盡力清償後,遇有需錢孔急之情事,此部 份之解約金宜由債務人自由應用,以兼顧債務人生活之 保障。次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37 8,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為480,0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419, 712元後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
(二)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彩姿美容館,其薪資結構, 平均每月之固定收入為20,000元,無獎金及加班費,有 彩姿美容館106年12月至107年3月之薪資袋及債務人107 年5月18日陳報狀在卷可憑,是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為 20,000元,堪可認定。
(三)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4,230元,其中包括勞保費及健保 費共2,216元,是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0,000元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4,230元後, 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十分之九即每月提出5,250元用於 清償債務,且必要生活支出14,23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2, 216元,已與衛生福利部部公布之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相差無幾,足徵債務人願以拮 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履行更生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 力清償之能事。
(四)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 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 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 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 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 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 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 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 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 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 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 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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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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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810,401元。 │
│四、清償總額:378,000元。 │
│五、清償成數:21%。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 備 註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82,337元 │43.21% │2,26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74,997元 │4.14% │217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星展(台灣)商業銀│94,671元 │5.23% │275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原澳盛臺灣)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8,350元 │1.01% │5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9,426元 │4.94% │25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32,241元 │1.78% │94元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 │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8,013元 │10.94% │57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7,924元 │2.09% │11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225,142元 │12.44% │653元 │ │
│ │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17,550元 │12.02% │63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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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商業銀行股份│39,750元 │2.20% │11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1,810,401元 │100% │5,25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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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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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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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