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2號
CYDV,107,訴,132,2018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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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賴綉蘭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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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