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呂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信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308,800 元【計算式:(水上鄉大堀尾段大堀尾小段554 地
號土地面積3,49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
=4,194,000 元)+(水上鄉十一指厝段龍德小段269 地號土地
面積1,71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
2,056,800 元)+(水上鄉十一指厝段龍德小段270 地號土地面
積1,71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平方公尺=
2,058,000 元)=8,30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