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子葳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林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迺文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依據原告107年3月5日訴狀主張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