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14號
NTDM,107,聲判,14,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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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石亮
被   告 黃貞雄
      羅鎮森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192
號再議駁回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
7 年度偵字第213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關於交付審判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聲請須委任 律師提出,其立法理由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 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程序始稱合法」。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 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7號法律問題研討 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黃石亮告訴被告黃貞雄羅鎮森 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 5 月9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13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 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檢察長於107 年6 月6 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192號認 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等情,有上開案號處分書在卷可查。 嗣聲請人於107 年6 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狀 末之具狀人欄僅由聲請人簽名並蓋有聲請人之印章,卻未有 任何委任律師之簽名或蓋印,復未見聲請人提出律師具名之 委任狀,足認本件聲請理由狀係以聲請人名義所為,並非委 任律師代理提出,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1 份附卷可 稽,是聲請人既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顯 與上開規定所定之程序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即屬不合法,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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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