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02號
NTDM,107,聲,502,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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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怡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怡侃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平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規定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如 附件所示之罪刑確定。茲其中受刑人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 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 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 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 字第297 號聲請書及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 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 卷附前揭案件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件受刑 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刑已於107 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 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參酌上開說明,自不能以此 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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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