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2號
NTDM,106,附民,132,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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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順然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灶燃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蘇俊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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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然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