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64號
原 告 鍾瑛珍
被 告 梁惠玲
侯宗瀚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侯明裕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次107年7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被告梁惠玲,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