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莊淯淞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署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 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7年6月29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張惠真代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