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楊尚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泡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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