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5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