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262號
TPEV,107,北補,1262,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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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瑞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2,0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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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