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雲昌安
法定代理人 謝咅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