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223號
原 告 高義禮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王民輝
訴訟代理人 翁雅均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被告107年7月16日答辯狀表示意見 ,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