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凱
被 告 林錦雪
趙士澧
趙士渟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士汾
被 告 陳明祥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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