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10號
TPEV,107,北小,1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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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0號
原   告 段先懌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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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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