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265號
TPEV,106,北簡,9265,2018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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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萬5,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9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6萬8,91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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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