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萬5,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9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6萬8,91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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