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2003號
TCEV,107,中補,2003,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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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旻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燕
被   告 虹興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原告與被告虹興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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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興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旻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