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進忠因本院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343 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3,742 元(1.99平方公尺×62,18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