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6年度,343號
CPEV,106,竹北簡,343,2018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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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憲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進忠因本院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343 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3,742 元(1.99平方公尺×62,18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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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