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秩字,107年度,6號
CPEM,107,竹東秩,6,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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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東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李冠德 
      盧俊翔 
      朱玉書 
      劉學穎 
      陳立暉 
      丁譽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7月17日竹縣東警刑字第10700108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德盧俊翔朱玉書劉學穎陳立暉丁譽瑋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9日凌晨0時55分許。(二)地點:新竹縣○○鎮○○路00號前。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冠德盧俊翔朱玉書劉學穎陳立暉、丁 譽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警員葉世欽出具之 職務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和解書 各1 份,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5 幀。
三、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定有明文。此乃 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並不以有實際發生鬥 毆情事為必要。查本件被移送人李冠德盧俊翔朱玉書劉學穎陳立暉丁譽瑋等6 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 ,業如前述,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已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3 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茲審酌被移送人正 值青年,僅因細故而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 有影響,然考量渠等未有實際鬥毆而造成人身安全上危害等 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至移送機關雖認被移送人另 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行為云云;然依卷內資 料尚無從認定渠等間有互相鬥毆之行為,自無從構成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互相鬥毆違序行為,移送意旨認被



移送人另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違序行為,容 有誤會,應予更正,併此指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3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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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