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90號
CCEV,107,潮補,290,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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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鄧志
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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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