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31號
CCEV,107,潮補,23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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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劉函怡
原   告 蔡嘉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
  明文。另建物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
  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得依職權命
  鑑定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
  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
  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民法第793條定有明文。前
  條規定係於民法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之第二節不動產所有權
  ,主要於鄰地所有人間,就氣響侵入享有禁止之權,即係針
  對鄰地所有人,就其不動產物權即財產權所具有之請求權,
  抗告人據以為排除侵害之請求,自屬財產權訴訟。準此,本
  院為核定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
  爰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
  ○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路000號房屋之市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
  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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