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9號
原 告 于彥梅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國華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